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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人受伤要求赔偿遭到拒绝,法院判决适当补偿

发布时间:2026-02-05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在地铁3号出口,年近六旬的左某背着一个大包乘上行扶梯出站,由于未抓扶梯把手,左某因站立不稳而向后摔倒,撞到了身后间隔一个梯步的蔡某,并摔倒在蔡某左侧扶梯梯步上。蔡某见状立即转身去扶左某,却在拉左某起身的过程中失去重心,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导致受伤。事发后,蔡某被送往就近医院,经诊断,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、大结节骨折,住院治疗19天。事后,蔡某多次联系左某要求赔偿损失,均遭到左某的拒绝。

  于是,蔡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左某赔偿其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.6万余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  本案中,蔡某是在对左某实施救助过程中受到的伤害。蔡某对左某实施的救助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同时体现了见义勇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蔡某为保护左某的权益使自己受到了损害,左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经认定,蔡某此次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4.7万元,综合本案情况,法院遂依法判决左某补偿蔡某因此次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1.2万元。

  “见义不为,无勇也”,见义勇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但近年来,因见义勇为受伤无人赔偿、见义勇为反被讹等事件频发,让“扶不扶”“救不救”成为难以破解的选择题。

  为此,《民法典》设立了“好人条款”,旨在保护“善人善举”,让见义勇为者有了不假思索伸出援手的底气。本案中,法院根据“好人条款”依法判决受益人左某给予见义勇为者蔡某适当赔偿,旨在体现法律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,让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继续发扬下去,维护社会信任和道德秩序。

   同时,法官提示,见义勇为不是见义“莽”为。面对他人处于危险的情况时,我们应当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伸出援手,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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